志愿服务
志愿服务管理办法
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、记录、认证与激励,保障志愿者与服务对象双方权益。
第一条 志愿服务活动须提前在协会登记备案,明确服务内容、时间、地点与负责人。
第二条 志愿者参加活动须签到签退,服务时长由专人记录并纳入信用时数。
第三条 服务过程中须佩戴志愿者标识,文明服务,不得从事与服务无关的活动。
第四条 协会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、保险与物资保障。
第五条 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奖励,并优先推荐参加上级评优。
第二条 志愿者参加活动须签到签退,服务时长由专人记录并纳入信用时数。
第三条 服务过程中须佩戴志愿者标识,文明服务,不得从事与服务无关的活动。
第四条 协会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、保险与物资保障。
第五条 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奖励,并优先推荐参加上级评优。